投资义务协议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与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规定法人承担资助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和/或购买、生产、建设新固定资产的支出,以及资助其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符合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法律要求,持续八年,包括申请签署该协议的年份,投资总额不得少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预算法中规定的月度计算指标的七千五百万倍。
如果签订投资义务协议的法人从事固体矿产资源的开采和/或加工,则该协议仅适用于固体矿产资源的开采和/或加工活动。
优惠条款:
税收稳定性 10年
签署投资义务协议的纳税人(纳税代理人),应按签署协议时适用的税制计算税务义务,税制将从协议签署年份的1月1日起有效,持续十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稳定性保障),适用于以下税种:
为签署协议,申请人需向投资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文件需以哈萨克语和俄语的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提交:
第五和第六条中所列文件,应在投资项目实施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