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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监管领域,主管机关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融合部的技术监管与计量委员会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12月30日第396-VI号法律《技术监管法》(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规范了在建立和执行对产品(包括建筑物和设施)的强制性要求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些要求涉及与产品相关的设计过程(包括勘察)、生产、建设、安装、调试、运营、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的要求,基于自愿原则对产品、过程和服务的要求、合规评估以及在技术监管领域的国家控制和监督。同时,该法还确立了国家技术监管系统的法律基础。

哈萨克斯坦“标准化与认证研究所”(РГП) 根据2018年10月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国家标准化机构,负责实施国家标准化政策,并协调标准化工作,为制定基于所有相关方共识的标准创造条件.

标准是基于自愿原则应用的,并由企业界、政府机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共同制定.

产品的强制性要求由技术法规规定,生产的方法和方式则由标准规定.

国家标准 由技术监管与计量委员会 批准。国家标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规中明确规定时,具有强制性.

为执行技术法规的要求,批准了一个标准清单,自愿应用这些标准即可确保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有关已批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文件的信息可在统一国家技术规范文件基金中查阅.

国际标准、外国国家标准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使用和应用规则 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与发展部长于2018年12月12日第870号命令批准.

获得合规评估文件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产品和过程的合规确认是强制性或自愿性的。

对于需要强制性合规确认的产品的进口和销售,需要通过合规确认程序并获得合格证书或合规声明。

需要强制性合规确认的产品由技术法规确定。

合规评估的规则,包括产品、服务、过程的认证程序、合规声明的注册程序、合规评估文件的格式、文件的编制程序,已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贸易与融合部代理部长于2021年6月29日发布的第433-号命令批准。

为了获得合格证书/合规声明,申请人应向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认证主体注册簿中注册的一个合规确认机构 提交申请,且该认证主体的认证领域内包含相关产品。注册簿可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认证机构的官方网站上查阅。

合规评估文件还包括总体安全声明。总体安全声明适用于不包括在《单一清单》中的产品,《单一清单》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在关税同盟框架下对强制性要求进行规定的产品清单,由关税同盟委员会批准。此外,也适用于已列入《单一清单》但尚未制定或尚未生效技术法规的产品。

对于不涉及技术法规要求的产品、服务和过程,进行自愿的合规确认。此类确认由申请人自愿提出,合规确认机构根据合同进行操作。自愿合规确认以自愿认证的形式进行。自愿确认程序的要求以及合规标志的颁发规则由国家标准规定。

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生效的产品合规确认

为将产品投放市场,需要通过按照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  规定的合规评估程序(“合规评估(确认)”部分.

的清单可在欧亚经济委员会官方网站上查阅.

统一的合规声明注册规则 已由欧亚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3月20日第41号决议批准.

为了获得合规证书/合规声明,申请人应向已列入欧盟和国际认证机构 统一注册册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该产品在认证机构的认证领域内。可以通过网站 www.nca.kzwww.eurasiancommission.org 获取相关信息.

外国和国际机构,如外国标准的合规确认文件发放机构,可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开展活动,但需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许可和通知法》》规定的程序向主管机关通知其活动的开始.

强制性合规确认的形式包括

  1. 生产企业(执行者)提交的合规声明;
  2. 强制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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