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薩克共和國的貨幣監管
根據《哈薩克民法典》第127條,哈薩克共和國的貨幣單位是堅戈。堅戈是法定貨幣,在哈薩克共和國境內必須以面額接受。

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民法典》(總則部分)第282條,哈薩克共和國境內的貨幣義務必須以堅戈表示,但哈薩克共和國立法規定的情況除外。
貨幣監理機構
哈薩克共和國的主要貨幣監理機構是國家銀行。貨幣管制機構是授權銀行和授權組織。

根據哈薩克共和國貨幣立法,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的外匯交易不受限制地以本國貨幣和(或)外幣進行。

非居民有權根據哈薩克共和國貨幣立法,在其位於哈薩克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代表處)自由接收和轉帳任何貨幣交易的資金。

根據哈薩克共和國貨幣立法,非居民有權自由接收和轉移從與居民的存款、證券、借款和其他貨幣交易中獲得的股息、報酬和其他收入。

在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境內進行與提供金融和專業服務有關的貨幣交易的條件和程序由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與哈薩克共和國國家銀行達成協議的法案確定。
資本流動和進出口外匯協議的強制登記

外汇资本流动合同注册

需要进行登记注册的外汇资本流动合同是指:

  1. 资产(货币)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或相反,居民在向非居民返还资产(货币)时,金额超过500,000(五十万美元)美元等值的合同;

  2. 资产(货币)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转移和/或相反,居民对非居民的资产(货币)返还要求,金额超过500,000(五十万美元)美元等值的合同。

如果在外汇资本流动合同签订之日(如果未指定,则为合同生效之日)没有注明合同金额,则该外汇资本流动合同将视为需要登记注册的合同。

如果合同金额以美元以外的货币表示,并且未注明美元汇率,则根据合同签署日(如未指定,则为合同生效日)的市场汇率计算外汇资本流动合同的美元等值金额。

作为外汇资本流动合同的居民参与者,应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向其常住地(对于个人)或注册地址(对于法人)的国家银行地方分行申请分配外汇资本流动合同的登记号。

然而,如果外汇资本流动合同的义务首先由非居民参与方开始履行,并且该履行涉及向居民转移资产(货币),则居民参与者应在获得资产(货币)之前,向该外汇资本流动合同申请分配登记号。

如果居民接受了对非居民的索偿权或接受了对非居民的债务(通过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无偿转让、继承、担保情况发生或法院裁决),则应在该索偿权或债务产生之日起不超过60(六十)个日历日内,但在履行相关义务之前,向国家银行申请分配外汇资本流动合同的登记号。

如果居民获得了境外不动产的所有权(除非是个人居民),或获得了非居民法人的股份,这可能是通过收购、无偿转让、继承或法院裁决的方式,居民应在获得所有权之日起不超过60(六十)个日历日内,向国家银行申请分配外汇资本流动合同的登记号,但不得在转让该所有权之前。

出口和进口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管理委员会2019年3月30日第42号决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口进口外汇管制规则》,当外汇合同的金额超过50,000(五万)美元等值时,该合同需进行登记注册。

如果在出口或进口的外汇合同中签订日期未注明合同金额,则该合同将被视为需要登记注册的合同。

出口商或进口商应在履行外汇合同的任何一方义务之前,申请外汇合同的登记号。如果外汇合同的义务首先由非居民参与方履行,并且该履行涉及向居民出口商或进口商转移资产(货币),则该居民应在获得资产(货币)之前申请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由以下方式进行:

  1. 如果所有支付和(或)汇款都通过出口商或进口商在授权银行(或其分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则在服务该银行账户的授权银行(或其分行)进行注册;

  2. 如果支付和(或)汇款通过在授权银行(或其分行)和外国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则在服务该银行账户的授权银行(或其分行)进行注册;

  3. 如果所有支付和(或)汇款通过出口商或进口商在外国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则在出口商或进口商的常住地或注册地的国家银行地方分行进行注册。

外國銀行帳戶的強制通知

外国银行账户

除银行和外国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外的居民法人,应在进行与该账户相关的交易之前,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报告其在外国银行开设的账户,并申请为该账户分配登记号。

除银行和外国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外的居民法人,应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报告在外国银行开设账户并进行交易的相关信息,并提供登记号。

为为外国银行账户分配登记号,居民法人(除银行和外国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外)应提交一份申请,注明商业识别号码,并附上外国银行提供的账户信息副本。

如果外国银行账户的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或账户关闭,已经分配了登记号的账户,居民法人(除银行和外国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外)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

居民个人无需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报告其在外国银行的账户。有关个人从自己在外国银行的账户进行的资金转移,由进行该资金转移的授权银行报告。

支付和汇款

如果居民或非居民通过支付卡进行的外汇交易,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0美元(等值),则居民或非居民应根据授权银行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当居民进行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0美元(等值)的支付或汇款时,应根据规定的表格提供外汇交易信息,具体包括:

  1. 如果付款单据中发款人和收款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提供发款人和收款人所在国家的信息;
  2. 是否为内部公司汇款;
  3. 外汇交易的代码;
  4. 如果发款人和收款人与付款单据中的信息不符,则提供外汇合同中发款人和收款人的信息;
  5. 如果发款人和收款人与付款单据中的信息不符,则提供外汇合同中发款人和收款人所在国家的信息;
  6. 外汇合同的详细信息及其登记号(如有)。

为了提供外汇交易代码和其他相关信息,居民法人应根据授权银行的要求提供公司成立文件。

当非居民进行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0美元(等值)的支付或汇款时,非居民应向授权银行提供以下外汇交易信息,具体包括:

  1. 如果付款单据中发款人和收款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提供发款人和收款人所在国家的信息;
  2. 外汇交易的代码;
  3. 是否为内部公司汇款。

如果居民法人或外国非金融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通过企业支付卡进行金额等于或超过50,000美元(等值)的支付或汇款,则该居民应在支付或汇款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授权银行提供外汇合同或其副本。

貨幣交易付款和轉帳的一般程序

目前,在进行货币操作的支付和/或资金转移时,居民或非居民需要向银行提供以下文件:

  1. 证明身份的文件,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供个人识别号码(对于个人);
  2. 证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文件(如有)(对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
  3. 国家银行的银行及其他操作许可证(如有);
  4. 证明履行或需要履行外汇合同义务的文件副本(有关出口或进口的);
  5. 外汇合同或其副本。外汇合同或其副本,若需要申请登记号码,则需要标明登记号码(对于自2019年3月30日第40号规则生效后分配了登记号码的外汇合同);
  6. 注册证书或通知书——对于需要注册登记的外汇合同(涉及资本流动或外国银行账户),如果在规则生效之前已获得注册证书或通知书,并且没有分配登记号码。

在以下情况下不需要提供外汇合同:

  • 如果货币操作的资金转移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居民个人之间或非居民个人之间进行的,并且是无偿的;
  • 如果货币操作的支付和/或资金转移的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等值,并且付款人或收款人是个人、外国法人分公司和/或代表处,或非居民法人;
  • 如果货币操作的支付和/或资金转移的金额不超过10,000美元等值,并且由居民法人(付款人和/或收款人)进行或确认已记录该支付和/或资金转移与需要登记号码的外汇合同无关;
  • 如果货币操作的支付和/或资金转移是由个人向其在外国银行的个人账户(或从个人账户)转账。

如果由居民第三方通过授权银行为居民和/或非居民履行义务进行货币操作的支付和/或资金转移,则需要提供合同,明确第三方与支付和/或资金转移对象之间的相互义务,除非该义务由基础外汇合同确定。如果任何外汇合同需要登记号码,则应提供带有登记号码标记的外汇合同副本,或者提供注册证书副本或通知书副本。

如果由居民个人进行货币操作的支付和/或资金转移以履行配偶或近亲的义务,则应提供文件证明汇款人是其配偶或近亲,支付和/或资金转移是为了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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