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所需文件一览表
组织章程(如果不是标准)/制宪会议记录 /
唯一参与者的决定
对于属于中型和大型商业实体的法人的国家登记,创始人(创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 通知书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规定的创业活动开始时, 在标准约章的基础上开展活动-申请 表格
收集-注册费的支付是通过"电子政府"的支付网关进行的,只有大型商业实体6.5MCI
《宪章》-《联合委员会宪章》以哈萨克语和俄语以三份复印件和编号形式提出,并经过公证。私营企业法人的章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规定,除股份公司章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规定外,不报国家登记。 在《标准宪章》的基础上开展活动,它以哈萨克语和俄语以带花边和编号的形式一式三份,并经过公证。
注册证明书:
确认法律实体的国家注册(重新注册),分支机构(代表处)的注册(重新注册)的文件是由注册当局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建立的形式颁发的证书。
法律实体的国家注册证书(重新注册)包含有关其颁发日期,注册机构,商业识别号码,国家注册日期(重新注册),法律实体的名称和位置,负责人和创始人(参 如果属于私人商业实体的法人实体根据标准章程开展活动,则有关此的信息将显示在指定的证书中。
确认法律实体的国家注册(重新注册)的文件的存在不是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开始需要许可证的活动的基础。 法律实体在许可活动领域的法律行为能力产生于收到相关许可证的那一刻,并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立法规定的程序从许可证终止或无效宣告的那一刻起终止。
法律实体的国家登记证书的签发不迟于提交创业活动开始通知之日的一个营业日。
外国参与:
商业登记册或其他合法文件的合法化摘录,证明创始人是外国法律实体,并且是外国立法下的法律实体,并有哈萨克语和俄语的公证翻译
外国创始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并附有哈萨克语和俄语的公证翻译。
外国参与的法律实体还提供:
商业登记册或其他合法文件的合法化摘录,证明创始人是外国法律实体,并且是外国立法下的法律实体,并经公证翻译成哈萨克语和俄语;
外国创始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经公证翻译成哈萨克语和俄语。
如果法人实体的活动类型与提供金融服务有关,则提供额外服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的许可
如果企业在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和/或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授权资本中的股份)属于国家,并且与其相关的人,另外提供:
反垄断局的同意
服务供应商
法人实体的国家登记和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登记由司法当局(登记机关)-PSC进行
法律实体的国家登记条款
基于章程的活动(不是标准的活动)不迟于提交申请之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进行
法律实体的国家登记也可以在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电子申请的基础上,通过电子政府门户网站进行 - egov.kz
法律实体的国家登记条款
由递交申请日期起计的工作天内1小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