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事务专员是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任命(指定)的职务人员,负责协助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2019年4月20日第216号决议,投资事务专员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担任。
投资事务专员的法律地位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314-317条规定,其活动由投资管理机关负责保障。
投资事务专员的活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5年12月26日第1069号决议进行管理。
投资事务专员的主要职能包括:
调解是一种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庭外争议解决方式,旨在实现特定目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调解法》于2011年1月28日颁布(https://adilet.zan.kz/rus/archive/docs/Z1100000401/20.12.2021),旨在规范社会关系的解决,包含确定一般规定的条款,明确:
调解基于以下原则:自愿性、保密性、当事人平等、调解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以及程序干预的不可接受性。
调解的实施需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
在涉及自然人和(或)法人且一方为政府机关的争议(冲突)中,调解程序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情形。
调解程序不适用于涉及腐败犯罪及其他违反国家公务和国家管理利益的刑事案件。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案,则会制定书面协议,双方签署该协议。
调解协议(争议解决协议)应根据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由调解各方自愿履行。
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程序-诉讼法典》第102条第3款(2020年6月29日第350-VI号法案,简称,阿斯塔纳市的专门地区行政法院负责审理投资者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条第1-2款提出的诉讼,涉及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作为)和公务员的行政命令的上诉。
自2021年7月1日起,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7条第1-2款,阿斯塔纳市的专门地区经济法院负责审理与投资有关的民事案件,除专门地区行政法院受理的案件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对投资者提出的与投资活动相关的诉讼,涉及: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20年6月29日第351-VI号法案《修改和补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一些行政程序-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已完全废除《民事诉讼法典》第28条,根据该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的投资委员会曾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大型投资者的争议。现在,所有与投资合同及其他国家与投资者之间的合同有关的争议,都将由行政法院审理,尤其是涉及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命令和其他行为的案件。
其他与投资者有关的争议,如果不涉及投资活动,或属于简易程序审理的争议,将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章规定的管辖权,归属地区(市)法院或相当法院审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已设立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22年1月31日第799号命令,阿斯塔纳市最高法院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主席由图基耶夫·阿斯兰·苏尔坦诺维奇担任。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21年1月26日第500号命令,设立了专门地区行政法院。